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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卡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08日  

        第一条邢台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所属的卡务中心负责邢台学院校园卡的统一发行和管理。校园卡可在校内所有安装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所有持有邢台学院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认、接受《邢台学院校园卡管理规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根据校园一卡通系统和学生宿舍通道门禁系统所要求的技术标准提出校园卡采购计划,按学校规定程序统一采购。
 
第三条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两类,均为实名制卡。正式卡分为学生卡和教工卡。正式卡具有消费、缴费、身份认证与校务管理功能,临时卡仅有简单消费和管理功能。
 
第四条学生卡包括统招本专科生等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用卡。新办学生卡采取批量办理,需相关部门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学生卡在入校时由卡务中心统一免费发放,有效期为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卡内含有该生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学号、院系等,同时表面印有持卡人的基本信息。学生在校期间如这些信息发生变更,可持学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学生卡到卡务中心更换,换卡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学生个人申请校园卡应参照《校园卡办理流程》办理。
 
第五条教工卡包括正式在编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离退休人员、外籍教师、外聘教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特聘教授和特殊贵宾的用卡。教工卡由学校人事部门提供教工的个人基本信息,卡务中心免费发放。教工个人申请校园卡需参照《校园卡办理流程》办理。教工在校期间如这些信息发生变更,可持人事部门的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教师卡到卡务中心更换,换卡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六条临时卡包括学校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其他来校学习、办理公务、交流等人员用卡。临时用卡人员凭其校内主管单位或其所服务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附有效期)和本人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临时卡申请人员需参照《校园卡办理流程》办理,并承担本人的办卡费用。临时卡延续手续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七条办理校园卡费用按照不盈利的原则,校园卡的工本费参照成本价制定,具体标准如下。
1、所有正式卡第一次均免费办理;
2、临时卡办理需按15/张收取工本费;
3、补办校园卡需按15/张收取工本费;
4、因校园卡本身质量问题免费更换。
 
第八条校园卡补办
如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卡,须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申请补办,同时按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九条校园卡挂失、解挂
1、校园卡丢失后,可以凭密码在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挂失,或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进行挂失。校园卡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2、已挂失校园卡找回后,由持卡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卡务中心进行解挂,若挂失后已补办新卡,挂失卡自动作废,将不再解挂。
 
第十条校园卡注销与结算
教职工办理离校手续时需参照《教职工校园卡结算流程》注销与结算校园卡。中途退(或休)学学生,按《中途退(或休)学校园卡结算流程》注销与结算校园卡。毕业生按《毕业生校园卡结算流程》统一办理校园卡注销与结算。
 
第十一条校园卡的保管与登记按《校园卡保管与登记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校园卡电子钱包内的资金不计利息,不能支取现金,无透支功能。
 
第十三条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消费流水记录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可通过校内设置的圈存机查询交易记录。
 
第十四条校园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抵押或转借校园卡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严禁破解、仿冒、伪造校园卡。一经查实,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